五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窑陶瓷非遗文化设施提升改造项目一标段勘察-设计-施工EPC工程室外强弱电专业分包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WFJT-NQZY-202508-001
招标人:内丘县分公司
2025年08月
目录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
五、开标与评标
六、授予合同
第二章 评标办法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一、招标人工作内容
二、投标人工作内容
三、材料及设备供应
四、工程计量
五、结算与支付
六、工程量清单(详见第四章)
七、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节 合同附件格式
范本合同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2. 投标报价说明
3. 其他说明
4. 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 图 纸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五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丘县分公司拟将邢窑陶瓷非遗文化设施提升改造项目一标段勘察-设计-施工EPC工程项目工程室外强弱电施工进行分包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按本《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投标。
招标编号:WFJT-NQZY-202508-001
一、项目概况及招标项目内容
1、工程地点:邢台市内丘县
2、工程概况:改造邢窑陶瓷烧制工坊3550.40平方米,邢瓷传承文化基地a区3008平方米,停车场改造,配套设施等。
本工程主要施工项目:室外强弱电等工程施工。
3、本次招标工程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
(1)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本次招标的施工内容,包括:室外强弱电、安全防护、施工人员通道的修建等施工内的全部内容以及清理现场、缺陷处理等与施工相关工作。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工程量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单位 | 数量 | 无税 单价(元) | 税率 | 无税 金额(元) | 含税金额(元) | 备注 |
1 | 挖沟槽土方 | 1.土壤类别:电缆沟挖填 一、二类土 | m3 | 1462.03 | |||||
2 | 电力电缆 | 1.名称:电力电缆 | m | 172.00 | |||||
3 | 电力电缆 | 1.名称:电力电缆 | m | 420.00 | |||||
4 | 电力电缆 | 1.名称:电力电缆 | m | 252.00 | |||||
5 | 电力电缆 | 1.名称:电力电缆 | m | 399.00 | |||||
6 | 电力电缆 | 1.名称:电力电缆 | m | 167.00 | |||||
7 | 电力电缆 | 1.名称:电力电缆 | m | 438.00 | |||||
8 | 电力电缆 | 1.名称:电力电缆 | m | 519.00 | |||||
9 | 电力电缆头 | 1.名称:电力电缆头 | 个 | 4.00 | |||||
10 | 电力电缆头 | 1.名称:电力电缆头 | 个 | 8.00 | |||||
11 | 电力电缆头 | 1.名称:电力电缆头 | 个 | 6.00 | |||||
12 | 电力电缆头 | 1.名称:电力电缆头 | 个 | 4.00 | |||||
13 | 电力电缆头 | 1.名称:电力电缆头 | 个 | 4.00 | |||||
电力电缆头 | 1.名称:电力电缆头 | 个 | 6.00 | ||||||
15 | 配管 | 1.名称:MPP150 | m | 1356.00 | |||||
16 | 配管 | 1.名称:MPP100 | m | 1459.00 | |||||
17 | 配管 | 1.名称:MPP70 | m | 531.00 | |||||
18 | 配线 | 1.名称:管内穿线 | m | 1848.15 | |||||
19 | 配管 | 1.名称:MPP50 | m | 522.00 | |||||
20 | 常规照明灯 | 1.名称:路灯 | 套 | 15.00 | |||||
21 | 监控摄像机 | 1.类型:摄像头 | 台 | 13.00 | |||||
22 | 配管 | 1.名称:7孔梅花管 | m | 1434.00 | |||||
23 | 配线 | 1.名称:Ca+5e UTP | m | 646.00 | |||||
24 | 人(手)孔井 | 1.规格尺寸:12D9-128-150 | 座 | 34.00 | |||||
25 | 变压器 | 1.名称:1#变压器 | 台 | 1.00 | |||||
26 | 变压器 | 1.名称:2#变压器2.型号:S11/800 KVA | 台 | 1.00 | |||||
合计 |
(2)招标人不提供投标人生活设施,投标人需自行建造(职工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费用都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中。施工中主要材料均由招标人零价提供。所有材料投标人必须安排专人验收,投标人自行购买材料进场后向招标人现场管理部门上报产品合格证书及厂家资料,经招标人负责人员审核合格后取样,送地方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开箱使用,检验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3)投标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废旧材料均应按招标人要求分类整齐堆放。
(4)投标人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社保,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5)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6)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招标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投标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7)按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8)按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招标人;
(10)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投标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招标人留存;
(11)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同一标包报名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且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已在邢台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完成注册,平台所登记工程类别为且信用评价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2、施工经验:在近三年完成的与本合同工程相类似的经验及其履行情况;
3、财务状况:近三年财务能力稳定、可靠,流动资金能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
4、施工设备:投标人应能保证及时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设备、工器具,其数量和品种应能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作业要求;
5、主要人员: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拟派驻于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现场主要管理、施工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的信息,上述人员须具有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项目经理须具有相应资格证书,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相应职称证书,且不得在其他工程中兼职。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须常驻施工现场,其离开和撤换必须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三、工期要求
以项目部通知为准。
四、招标主要日程安排
1、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网上报名:2025年08月28日~2025年08月30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2、资格预审:2025年08月30日~2025年08月31日
3、发布招标文件:2025年09月01日~2025年09月03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发布,有关招标文件的补遗和答疑文件招标人将在邢台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发布。
4、投标: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5年09月03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前在邢台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xtlqzb.com/进行投标。
5、开标:2025年09月03日上午10:00 时(北京时间)在邢台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网上开标。
上述安排如有变化,招标人将通过http://www.xtlqzb.com/招标采购平台网站发布通知。
五、招标人及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五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丘县分公司
详细地址:邢台市内丘县
联系人:(王工) 电话: (19131916301)
现场咨询人:( 王工 )电话:(19131916301 )电子邮箱:/
集采中心:邢台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链事业部集采管理中心
详细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东由留码头G座邢台交建供应链事业部
联系人:薛先生
电话:15175978444
招标代理机构:中汇国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石女士
电话:18132921553
系统维护电话:0319-3238155(系统维护人员仅提供系统技术问题咨询,不提供投标业务问题咨询。)
备注: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请联系招标代理机构石女士;退缴投标保证金事宜请联系招标联系人王先生;招标代理服务费事宜请联系集采中心薛先生,系统操作异常等请联系系统维护刘欣雨。
六、投诉、举报受理单位:
五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 电话: 0319-2619165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工程名称 | 邢窑陶瓷非遗文化设施提升改造项目一标段勘察-设计-施工EPC工程 |
2 | 建设地点 | 邢台市内丘县 |
3 | 发包人 | 五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丘县分公司 |
4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中汇国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78号天洲国际中心1206室 |
5 | 质量要求 | 1.验收合格率 100%;2.杜绝质量事故。 |
6 | 工期要求 | 以项目通知为准 |
7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8 | 投标人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格条件:有专业分包资质; 财务要求:近三年财务能力稳定、可靠,流动资金能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 业绩要求:有类似业绩; 信誉要求:良好; 其他要求:/ |
9 | 投标人及其企业法人 | 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处于从业限制的范围和时限;投标人没有其它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的情形。 |
10 | 本招标项目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1 | 投标人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 | 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能力。 |
12 | 招标图纸 | 一套电子版 |
13 | 保证金 | / |
1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一份,用于网上投标。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将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的字样,正本采用胶订、平订或线订等,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方式)寄送至招标人留存。 |
15 | 投标文件递交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9月03日上午10:00 时(北京时间),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电子版上传至邢台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xtlqzb.com/。 |
16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为:2025年09月03日上午10:00 时(北京时间),网上开标地点:http://www.xtlqzb.com/。 |
17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850元/标次,请中标单位按照中标通知书中相关要求及时缴纳。 注:缴费时务必填写备注信息,填写格式:中标单位名称和招标编码(中标通知书右上角),并将缴纳凭证截图发送至招标联系人。 |
18 | 招标代理服务费核查 | 中标单位将招标服务费缴纳凭证发送至项目经理部后,由合同发起人在提交合同审批时将中标人所缴纳的中标服务费扫描件或截图以附件形式上传,以备核查。对于中标单位未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不得签订合同。 |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动,招标人将另行通知。
1.资金来源
1.1 资金来源为邢窑陶瓷非遗文化设施提升改造项目一标段勘察-设计-施工EPC工程项目工程款。
2.工程概况简述
本项目位于内丘县中联水泥区域范围内,改造邢窑陶瓷烧制工坊3550.40平方米,邢瓷传承文化基地a区3008平方米,停车场改造,配套设施等。项目地点位于内丘县中联水泥厂附近。
3.合格的投标人
3.1 邢台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合格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4.投标费用
4.1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5.现场考察
5.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考察工地现场。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前自行前往考察,如需要,招标人可提供必要的协助。投标人可考察与工程施工情况有关的资料,并对其判断及判断的偏差承担责任。考察期安全责任自负,现场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2 投标人现场考察获得的认识和资料,仅供投标人投标参考使用,招标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构成
6.1 招标文件包括:
1 | 招标公告 |
2 |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
3 | 合同条款 |
4 | 投标文件格式 |
5 | 工程量清单 |
6 | 图纸 |
6.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三天以前在邢台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xtlqzb.com/)上提出澄清,招标人视情况在该平台答复所有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招标人认为不需答复的问题可以不作回答。
7.2 投标人通过招标采购平台提交的澄清文件,应为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7.3 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应登录平台查看并签收澄清回复文件,由于投标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接收文件的,招标人不承担责任。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邢台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xtlqzb.com/)上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应登录平台查看并签收修改或补遗文件,由于投标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接收文件的,招标人不承担责任。
8.3 为使投标人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9.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天内作出答复。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和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承诺书
(5)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
12.投标货币
投标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投标报价保留两位小数。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按照第11条规定,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填写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达到招标人的要求;
13.3 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达到招标人的要求;
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文件从投标须知第17条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以60个日历天计算的期限内有效。
14.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有权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并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同时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有效期作相应的延长。
15.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5.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3条及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电子版一份。
15.2 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采用A4纸幅、逐面标注连续页码。
投标文件使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或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15.3投标文件上传要求
15.3.1完整版电子版投标文件必须上传招采平台
15.3.2以下几项需要原件签章扫描上传:
(1)投标报价表;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投标承诺书;
(4)招标人认为的有必要的其他文件;
四、投标16.投标文件递交
16.1本次招标在邢台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进行,投标人应在邢台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xtlqzb.com/)投标报价并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1条的要求,其中需要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的必须是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16.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将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的字样,正本采用胶订、平订或线订等,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方式)寄送至招标人留存。
邮寄地址:五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窑陶瓷非遗文化设施提升改造项目一标段勘察-设计-施工EPC工程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王工 )电话:(19131916301)
16.3平台投标文件上传时,请投标人合理安排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等附件上传时间,避免在截止时间前集中上传文件造成网络阻塞而导致上传文件失败;如遇到系统不能上传文件现象,请及时拨打平台技术服务电话0319-3238155。
17.投标截止日期
17.1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
17.2 招标人可以按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18.1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招标采购工作平台将自动停止接受任何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19.2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9.3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本须知第14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五、开标与评标20.开标
20.1 招标人将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在邢台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xtlqzb.com/)开标。
20.2 如果某一包件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招标人调查(了解)的市场价的,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进行第二次或多次降低报价,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报价,评标委员会以此价格作为价格评分的依据。
21.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1.1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1.2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包括单价分析表,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22.2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要求。
23.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3.1 招标人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3.2 在详细评标之前,招标人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合,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
23.3 招标人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23.4 招标人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算术性修正后的价格即为投标价。
23.5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3.6招标人认为投标清单单价存在不平衡报价的,在投标报价不变的情况下,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清单予以调整,并作为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和中标的前置条件。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调整后的投标清单并加盖公章。
23.7本招标项目中,若发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相关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4.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4.1 招标人将按照第23条规定,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4.2 评标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技术规格的规定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人的资质(注册资本金、专业资质)、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及投标文件编制质量等;
(2)投标人近三年相关的业绩及履约表现;
(3)投标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
(4)付款方式。
六、授予合同25.合同授予标准
25.2 为充分体现本次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招标人有权要求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将投标报价中的总价和单价降低到合理低价水平,否则招标人将根据综合得分的高低顺序与下一个中标候选人协商签署合同,未接收价格调整的投标人并不因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接受调整价格后方能授予合同。
25.1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经规定程序最终确定的中标人,但前提条件是该投标人必须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26.招标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7.中标通知
27.1在评标结束及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将在邢台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网站上进行招标结果公示,公示通过后在平台发布中标通知。
27.2 在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后,招标人将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并按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7.3 在中标人确定之前,招标人可邀请拟中标人前来进行协议谈判。
28.签订合同
28.1 本次施工专业分包招标,由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2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未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中标人降低信用评价等级或拉入黑名单处理;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必须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8.3买方与拟定中标人协商达成一致后,十(10)天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28.4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
28.5招标人认为投标清单单价存在不平衡报价的,在投标报价不变的情况下,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清单予以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清单进行合同签订。
29.采购方式变更
29.1若出现下列规定的情况时,招标人有权决定变更采购方式:
(1)递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
(2)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
(3)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招标人可以接受的价格时;
(4)其它原因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
29.2 出现29.1条所述情况时,招标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采用重新招标,或在现有投标基础上进行竞争性谈判、协议采购等其他采购方式。
1.评标原则
评标工作遵循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2.评标程序:
2.1线上开启商务标部分中的投标报价书,公布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目标;
2.2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书,由评标小组首先计算各投标人的总报价的得分,然后审核全部报价的准确性,若出现计算性错误,按规定方法予以纠正;其次,分析主要单项报价的合理性,进行报价合理性打分;
2.3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分汇总,按得分高低排序投标人;
3、评标组织机构
3.1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熟悉机关业务的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
3.2评标组长由招标人工程分包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4.评标内容
4.1投标经济标85分
投标总报价85分
a、招标人最高限价以招采平台发布控制价为准,高于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b、经修正后(或二次报价)的投标最低报价(不含税金额)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得85分;投标人的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1分(不足1%的按内差法计算),扣完为止;
4.2投标商务标(10)
4.2.1当招标控制价大于等于300万元时,在邢台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平台注册信用评价等级为战略级的投标人得3分(当招标控制价小于300万元时不得分),信用评价等级为其他等级的投标人不得分;
4.2.2提供比招标文件更有优势的付款比例,与招标文件所提供付款比例相比,每低3%加1分,此项最多不超过3分;
4.2.3投标方有类似工程业绩其有一个的得1分,此项最多不超过4分。
4.3技术标5分
内容包括:施工组织机构及现场技术管理人员配置、主要技术工种及资源配置;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主要施工工艺、方法及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等。
1)内容具体、完整、合理、得当,符合项目实际情况、针对性强得4-5分;
2)内容具体性、完整性、合理性均较好,较符合项目实际情况、针对性强得2-3分;
3)内容具体性、完整性、合理性均一般,与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性、针对性均较差得0-1分。
1.提供施工图纸、有关施工文件,并提供施工场所及施工道路。
2.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施工图纸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交底工作。
3.组织现场调度会,协调现场施工。
4.负责与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的各种工作联系(包括协商、签证等)。
5.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招标人随时可以向投标人发出指令,投标人应执行招标人根据分包合同和招标人有关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投标人拒不执行指令,招标人可采取相应措施或直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投标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工程款。付款时间以业主工程款支付招标人到账后的14天内,如遇业主拖延支付,招标人则顺延支付工程款,不计算利息。
二、投标人工作内容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投标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招标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包括:室外强弱电、安全防护、施工人员通道的修建等施工内的全部内容
3、招标人不提供投标人生活设施,投标人需自行建造(职工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临时道路(租地)修建与恢复,施工用水、用电设施的建设与拆除,费用都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中。混凝土中钢筋、结构混凝土、砌石工程中的水泥三种材料均由招标人定额消耗量零价提供。所有材料投标人必须安排专人验收,投标人自行购买材料进场后向招标人现场管理部门上报产品合格证书及厂家资料,经招标人负责人员审核合格后取样,送地方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开箱使用,检验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4、投标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废旧材料均应按招标人要求分类整齐堆放。
5、投标人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6、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招标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投标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按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9、按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0、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招标人;
11、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三、材料及设备供应1、施工供电
投标人自行架设并承担费用、自行维护,费用已包含相应的分包单价中;安装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派专业人员监督安装。其中计量表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同时现场动力电箱要满足甲方要求。电费按计量表实际用量由招标人按月结算,按供电部门核给甲方的相应价格计价在结算款中扣回。总、分表计量差价按实际用量分摊计入。同时自行考虑备用电源无法到达工作面需自行解决的电源。
2、其他施工材料及设备
(1)本工程招标人不提供工程设备,其他材料由投标人自行采购。
(2)现场使用运输车辆必须完好且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牌照,车上要放置有效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特种设备须持有安全使用许可证,费用自理。
(3)需要招标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满足工程质量及进度要求,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费用。
(4)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投标文件及计价办法计取。
3、其他按《分包合同条款》。
四、工程计量(1)投标人每月应向招标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招标人接到报告后及时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监理工程师、业主计量。招标人在自行计量或由监理工程师计量前应书面通知投标人,投标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投标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如投标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则工程量以招标人确定的为准,但不得超过业主的批复量。
(2)属招标人自行计量或报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分包工程计量结果均应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并经招标人的工程管理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项目经理共同签字认可并经投标人项目经理签字方为有效。否则,不能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的其他签证,必须经双方项目经理共同签证方为有效。
(3)投标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如不符合招标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招标人不予计量。
(4)对投标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如超挖、超填等)或因投标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招标人不予计量,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且不免除承担因此造成招标人的损失的责任(含业主、监理的罚款)。
(5)工程量结算最终不得超过本合同招标人与业主结算的工程量,如有超出,则视为投标人对招标人的让利处理。
(6)招标人与业主总包合同的签证,一律不作为甲乙双方之间结算的依据。
(7)签证事项发生后7日内,投标人未编制签证单并提供给招标人,则视为投标人放弃对此签证事项工程量的追索权利。
(8)其他按《分包合同条款》执行。
五、结算与支付(1)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并扣除以下应扣款项后,按乙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完整支付资料,累计支付;
①付款前未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②扣除甲方代乙方支付的各种费用(如电费、保险费、标识标牌费等);
③扣除其他应扣留或扣罚的费用(如限额用量以外的材料款、违约罚金、质量和安全管理罚金等);
④扣除应由乙方缴纳的费用及其他甲方应收取的费用等。
⑤乙方因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资、供应商材料或机械费等,受到劳动仲裁部门、法院或乙方和当事人确认的。
(2)其他按《分包合同条款》执行。
六、工程量清单(详见第四章)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投标人实际完成的,经招标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但最终工程量不得超过招标人与业主结算的工程量。超过部分视作投标人让利。
2、本工程报价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应包含本工程中所有项目的施工费用,综合单价在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均包括应由投标人承担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施工所需各种材料装卸运输及配合人工费用、施工措施费、缺陷修复费、综合管理费、合理利润、临建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环保费、降排水费、施工便道的修建维护费、冬雨季施工费、材料损耗费、外部协调费、其他、保险、施工人员设备进出场费用、前期施工准备费用(如施工场地平整费、辅助便道维修费等)、临时征地的征地费和复耕费(弃土场临时征地除外)、施工便道便桥与弃渣场的修建与恢复、因气候季节以及工序协调等因素、导致的施工停滞窝工费、临时设施的建设和拆除费、电力设备及安装费(下线)、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现场测量相关费用、配合验收等一切为完成或辅助上述施工所需要的工作内容费用,以及合同明示的所有责任、义务。所有砼工程还包括砼缺陷处理、试验检测工作。本合同所有清单项目均需计量确认、验收合格后给予计量。外委试验检测费用及配合甲方试验工作(包括提供人员、辅助材料及工具等)、验收及竣工等相关资料的编制费用。乙方应充分考虑本工程施工的风险,风险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再承担由于任何风险引起的费用。
3、临时工程费用按总价承包,支付按完成合同额比例支付。
4、安全措施费由发包人现场签证支付。上述各项工作内容及辅助、服务工作的所有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计价清单的单价中,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统供材料,由甲方按设计用量,向乙方无偿提供。若乙方超出设计用量,其超出部分视为乙方施工管理不当而产生的超额用量。超额用量的材料费按如下办法执行:按甲方材料采购价格,加收超出部分总额15%的管理费,并在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回。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而必须完成的但在工程范围或附件《工程计价清单》或详细施工内容中没有写明或单列的工作内容,均属于乙方在本合同中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
5、投标人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由招标人统一投保,从进度结算中由招标人从投标人费用中扣回,投标人不另行支付。
6、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应按以下原则改正:
(1)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招标人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经投标人确认后,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7、本招标项目施工期间投标人自行考虑各类风险,不局限于以下范围:附属材料、主要施工机械价格;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因投标人原因导致的各类处罚及对工程实施造成的影响(如超载、污染等);人工费用上涨等各项风险投标人自行考虑在综合单价内,施工期间不调价。投标人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都必须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处理,费用包含在投标人报价内。
七、技术标准和要求满足施工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本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施工范围均为暂定,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和乙方工程实施的进度、质量情况予以调整。主要工作内容详见本合同《工程计价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图纸所涉及的以及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要的其他所有工作。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公路、市政、建筑通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承包人):
乙方(分包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甲方(承包人):
乙方(分包人):
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发包人或业主)签订了《 》(以下简称总包合同),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前述工程分包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分包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作业地点: ;
1.3 分包内容: 。
第二条 分包工程期限
2.1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开工时间以接到甲方通知为准。
2.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确保甲方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甲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2.3 甲方应根据发包人(业主)总工期及分项工期要求下达详细施工计划(含节点计划),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2.4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发包人(业主)、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调整,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因工期调整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考虑。
第三条 双方驻工地代表
3.1 甲方委派履行本合同的驻工地代表为: ,职务: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进度及质量控制、检查及其他事项,负责审批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
3.2 乙方委派履行本合同的驻工地代表为: ,身份证号: ,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结算、材料领用、签订补充合同及其他书面往来文件、结算领取合同价款等相关事宜。
3.3 甲乙双方若需要更换驻工地代表,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甲方有权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乙方驻工地代表和其他人员,乙方应予以撤换。
3.4 双方约定:甲方出具并经甲方审核程序及工地代表亲笔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部公章的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乙方持有的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1 本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为固定价,不做调整。
暂定合同总价(含增值税) 元(大写: 人民币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大写: 人民币 ),增值税税率为 %,增值税 元(大写:人民币 )。最终结算以施工图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合同双方保持不含税价不变,并按新税率对合同税额及总价进行调整。
4.2本合同价款包含乙方为完成项目所需的劳务费、乙方自购材料费、机械费、安全费、管理费、临建费、措施费、规费、税金、利润、机械进出场费用、材料进场倒运费用、国家规定的各项收费及加班赶工费用、风雨误工费、地方事务处理费、水电费、安全保护用品及设施费、场地看护费、自备材料机具费、工程需要的机械费用、养护费、食宿交通费、便道修建养护费、临时占地费、临时排水设施费、地方协调等总包合同包含的所有施工方为完成本项目所对应的所有费用,并考虑了风险因素。其它未在工作内容中列出的,但是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辅助工作,均认为已含在清单相应项目中,单价均不作调整。
4.3 因变更设计发生增减的工作项目和数量,待工程最终结算时进行计量,且以发包方审计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4.4若因税票的缺陷等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应支付的费用中扣除。
第五条 结算与支付
5.1 过程结算
5.1.1 工程数量:结算时按实际完成且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签认的合格工程量为准。
5.1.2 本合同实行按期结算,乙方应于每期结算 日前向甲方报送上期已完合格工程量计算书,甲方自收到乙方工程量计算书后进行现场核实。核实结果由双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5.1.3 甲方向业主、监理和其他单位报送工程有关资料的,不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
5.1.4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计算书,或提交的工程量计算书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未按甲方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拒绝结算。
5.1.5 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技术交底(或变更设计)、超过合同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结算。
5.2 最终结算
5.2.1 乙方已完成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任务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甲乙双方或者单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最终验工计价结算资料,同时提交本合同内容工作的原始记录,经甲方审核完毕,若乙方对审核结果无异议,以审核结果为最终验工计价依据。
5.2.2 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甲方办理结算,以合同单价和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但实际由甲方提供或承担的费用在结算时予以扣除;同时,按合同约定应扣除的超耗材料、返工材料机械费用、违约金、有关处罚等费用,也一并扣除。
5.3 支付及税务信息
5.3.1 本合同无预付款。
5.3.2 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 3 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5.3.3 每期结算后的金额,在扣除质保金、乙方委托甲方代付的农民工工资、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款等费用后,由甲方将应支付的金额转至乙方公司账户。
5.3.4 乙方委托甲方代付劳务人员工资时,乙方应每月及时提供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明细单,内容应包含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资金额、银行账号等信息。该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明细单应加盖乙方公章并经乙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
5.3.5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来源于业主对甲方的工程款支付,如果业主未将工程款按约支付给甲方,则根据风险共担原则,双方约定,甲方应付乙方款项的期限相应顺延,并不承担顺延期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
6.1 材料供应
6.1.1 乙方可从甲方领取: 材料。
6.1.2 乙方每月 日以前向甲方上报下月领取材料的书面材料计划,若不及时上报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乙方自负。领取地点为甲方料库或料场,但因天气、便道等原因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进入工地,甲方有权变更领料地点,乙方依据材料计划及甲方材料管理程序办理领料手续。乙方指定 为本工程材料领用人,负责材料的领用和签认工作。乙方领料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6.1.3乙方领用出库的材料由乙方自行保管、堆码、遮盖,费用由乙方承担,保管、堆码、遮盖应符合甲方相关要求,并接受甲方监督。所有乙方领用的甲供材料发生的二次及多次转运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转运费用。
6.1.4 合同明确的甲方提供材料,乙方必须无条件使用,严禁自行采购,否则甲方有权认定乙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乙方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6.1.5乙方在施工中不得偷工减料、不得倒卖工地材料,对乙方丢失、损坏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使用的材料超过合理损耗范围的,甲方在每期结算时对损耗进行核算,对超出约定损耗范围外的材料由乙方按市场价(采购价)100%进行赔偿。合理损耗范围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损耗率执行。
6.1.6箱变以下配电箱由乙方负责,乙方的用电、用水设备、线路、电费、水费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如该费用由甲方垫付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 临时设施
7.1 本工程的临时设施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乙方负责实施、维护及拆除并承担费用。
7.2 乙方临时设施的选址、规模、建设标准必须遵守甲方的统一规划方案。
7.3 乙方同意:若乙方中途退场,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的临时设施,甲方需要继续使用时,单独计量(甲方书面确认的方可单独计量)或甲方无偿提供乙方使用的临时设施,由乙方无偿交还给甲方,影响正常使用的损坏部分,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费用。
第八条 质量要求
8.1工程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须达到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要求、国家现行行业标准规范等。
8.2 乙方必须按本工程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技术交底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及其缺陷的修复。
8.3 在施工中甲方根据有关质量标准组织验收,如果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又无法修复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发包人质量罚款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8.4隐蔽工程在未经自检、甲方和现场监理检查之前均不得随意覆盖,乙方应保证甲方质检人员及监理对将要覆盖的工程进行检查和测量,合格后才能覆盖。否则应由乙方返工并承担一切费用。
8.5在业主组织的验收过程中及缺陷责任期(本合同所称缺陷责任期参照甲方与业主的总包合同确定执行)内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甲方通知进行返工或修复,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未按甲方通知时间组织进场返工或修复的,甲方可另行安排人员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依据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及费用进行结算,在无需乙方签字同意的情况下从乙方工程尾款及质保金中扣除相应费用,扣除后仍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6乙方明确本合同质量负责人为 、电话 。该负责人配合甲方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职业病防治
9.1 乙方对本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职业病防治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一切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等法规制度和甲方编制的本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要求,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9.2 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
9.3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或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其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9.4 乙方按要求在施工现场配置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和保护器材,制作安全警告标示牌。
9.5 乙方应根据要求设置专职的安全员(姓名 , 电话 ),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特殊工种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省住建厅颁发的操作证,在证件有效期内,方能上岗操作。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其施工作业人员的培训,并且应当配合甲方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和存档。
9.6 乙方在整个施工期间要为其工作人员(包括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如乙方为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代为提供,其费用在乙方当期结算中扣除。
9.7 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若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任何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9.8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的规定,做好火工品的管理、使用工作。乙方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严格遵守经甲方和监理批准的爆破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对所有的人身、工程本体和甲方财产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由于爆破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包括第三者)以及对工程本体或甲方财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9.9 搞好文明施工和标准化作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对已完工的各类建筑物,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9.10 乙方自行承担垃圾清运费、 等政府部门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
9.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投入本工程的所有人员的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康复等工作,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9.12 乙方对其员工(包括农民工)负有治安管理责任,如发生打架斗殴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13 乙方按照扬尘治理要求务必做到七个百分百及其他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10.1 全面负责与设计单位、业主、监理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加强对乙方施工人员的管理。
10.2 负责该工程项目控制测量、复测、试验工作,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变更原因影响的除外),负责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向乙方提供工程定位桩、水准点、坐标控制、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
10.3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4 负责对乙方使用本合同资金的情况进行过程监控,乙方应保证专款专用。
10.5 负责依据业主、监理及上级管理单位和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送达乙方。
10.6 负责工程的施工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向乙方派出现场管理人员,监督乙方施工质量、现场管理、原材料使用。对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及质量要求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或依据甲方的管理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10.7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及施工图设计(含变更设计)、该项目规定使用的《技术规范》、甲方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对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兑现奖罚。
10.8 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支付。
10.9负责进行工程各项常规试验和委外检测,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乙方当期的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10.10 根据发包人(业主)对工期的要求及乙方合同履行情况,调整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索赔。
10.11 监督乙方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如乙方未按时支付其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从乙方应得合同价款中代为支付,甲方的代为支付视为对乙方合同价款的支付。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人员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的,经查实,甲方除扣减乙方合同价款代付农民工工资外,并按照《分包商过程管理奖罚标准明细表》给予相应处罚,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清退乙方人员。
10.12 甲方每月对乙方发生的实名制管理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监督乙方对农民工合同签订、实名登记、月度考勤(电子及人工考勤)等情况进行整理和汇总,并将相关材料每月收集至项目部留档备查。甲方不定期地对乙方的现场用工情况开展摸排检查,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乙方应予以配合。
10.13 甲方的驻工地代表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
11.1 复核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交底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核对工程量清单,因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等风险,由乙方承当。按照图纸、交底、规范要求组织施工,配合日常施工测量、监控测量及现场试验工作并及时上报资料,完成安全应急预案的准备和实施,严格执行甲方的施工计划和现场安排,向甲方提供各工序的原始施工记录。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对甲方供应材料和设备进行复检并办理签认手续。
11.2 自行解决分包内容中规定的由乙方完成的三通一平、临时设施的施工、管理和维修,以及完工后拆除和复耕工作。施工期间设专人维护好甲方的水、电管线等,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赔偿。
11.3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与所招用的人员(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投入的人员(不得超过60岁),需向甲方提供其身份证、劳动合同、特殊工种证等复印件,以便甲方复核。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供人员花名册,保持动态更新,并配合甲方的检查。
施工过程中现场人员变化的,乙方应及时将进、退场人员信息报甲方备案,并及时对实名登记情况进行更新。具备条件的项目应设置必要的门禁刷卡、打卡机或钉钉打卡等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实名登记和电子考勤。其他由于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电子考勤的项目,由乙方对农民工进行人工考勤。
11.4 按工程规范及甲方要求组织人员进场。进场人员应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人员花名册一致。未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确保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上述人员离开现场必须向甲方履行请假手续。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特殊工种等主要人员的资格证和上岗操作证原件核对,并留存复印件备案。
11.5 自行制定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时支付人员工资。
乙方有责任约束好下属的班组队伍,应监督落实班组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若因乙方班组管理不当,导致出现纠纷、上访等事件时,甲方有权给予相应处罚。甲方有权派专人核对并见证农民工本人在工资表上签字、按手印确认,并填写本人每月工资结清证明,该过程乙方应配合甲方人员做好拍照和视频录像工作。
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人员考勤表、工资发放单及工资结清证明,并接受甲方的监管。及时、足额为其劳务人员缴纳社保费用、办理保险,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费用。
11.6乙方中途退场的,应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清偿工作,农民工工资未结清的,甲方不予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11.7 农民工工资发放资料作为乙方申请工程款的重要依据,如果乙方农民工工资发放资料不齐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工程款。
11.8 按合同约定及施工计划需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机械、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9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妥善处理与当地政府、村民发生的纠纷和矛盾,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法律诉讼、经济纠纷或执法部门的处罚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
11.10 按照工程需要提供施工照明、看守、维护和保卫。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原因发生损坏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11 配合甲方做好施工中各项目、各环节及分工序的监测、量测和试验。上道工序完成后,未经甲方质检人员和监理同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及时通知甲方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
11.12 尊重监理,信守合同,维护甲方的信誉。对本工程内容、合同条款、价格保密。不得使用甲方企业名称、甲方项目经理部名称或其他任何与甲方有关的名称与他人签订任何种类的合同。乙方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概由乙方负责履行;乙方发生的侵权行为,亦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11.13 在本项工程中,业主对甲方的要求以及甲方向业主的承诺,对乙方具有同样的约束力,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业主对甲方的罚款以及甲方对乙方的违约处罚。
11.14 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并根据甲方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11.15 在本合同发生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情况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甲方向乙方提供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乙方应及时开具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1.16 遵照甲方各项管理要求及规定,安排组织施工管理并上报资料。遵照甲方相关管理体系运行要求及规定,加强相应的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
11.17 保护和维护施工道路和桥梁畅通,因乙方原因损坏所通行的道路及桥梁的,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1.18 撤离现场时,应按甲方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做到现场和工程整洁。若甲方清理,则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11.19当甲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撤离作业现场。乙方进场的所有自备物品、机械等无条件退场,不得遗留甲方工地,阻碍甲方施工,超过 7 天未撤离的,甲方有权采取应对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1.20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7日内退出施工现场。
11.2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作业人员进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调整;乙方无法调整时,甲方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乙方自负),并书面通知乙方,直至终止合同。
11.22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11.23若乙方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时,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4乙方同意甲方《分包商过程管理奖罚标准明细表》的约定,一旦出现不良行为,无条件接受甲方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 保证金交付与返还
12.1 履约保证金
12.1.1 为保证工程正常进行,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在合同签订前,缴纳 元(大写: )履约保证金。
12.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2.2.1为保证农民工权益,在合同签订前,缴纳 元(大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2.3质量保证金
12.3.1在每次协议款项支付时,扣除 %(不少于3%),留作质保金。
12.4安全文明、环境保护保证金
12.4.1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甲方要求向甲方一次性交纳 元(大写: )作为安全文明、环境保护保证金。
12.5保证金交纳方式:保证金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汇入甲方指定账号。
12.6保证金退还:
12.6.1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参照 执行,对于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履约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
①分三次返还,分别是在施工进度达到30%时,无息返回履约保证金的30%,施工进度达到60%时,无息返还到履约保证金的60%,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回剩余的40%。
②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且业主方已退回履约保证金后,一次性无息退回。
12.6.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自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履约完成,并且交工验收合格,确认已经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发生农民工上访、纠纷等事件,一次性无息返还。
12.6.3质保金的退还:质量保证金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且业主返还保金后,甲方不计利息返还。若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修复,质保期延长,不予返修或维修的,甲方可要求他人维修,相应费用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12.6.4安全文明、环境保护保证金的退还:安全文明、环境保护保证金在完工且无安全环保遗留问题后,一次性无息退回。
第十三条 变更
13.1 根据业主和监理要求对本工程进行设计变更,乙方必须认真执行。因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合同价款应相应调整,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的,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3.2 施工中乙方不得私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不当而引起的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3 变更价款的确定:经监理、设计方及业主批准的工程数量变更,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并经发包方审计确定的变更数量,依据合同附件中的细目单价进行计价;无单价的项目,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保险
14.1 乙方必须为其员工(包括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并为作业场地内自有物品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并报甲方备案。合同综合单价中已经包含了各项保险费用,如乙方未按约定购买保险,则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14.2 乙方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负责处理,甲方给予协助;若因乙方保险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14.3 当不属于乙方所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若乙方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而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时,则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5.1 在施工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如乙方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乙方或直接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5.2 施工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或沙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甲方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甲方违约责任
16.1.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窝工及工期延误,双方应办理书面洽商,协商结果作为决算依据,甲方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6.1.2若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时,甲方应赔偿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6.2 乙方违约责任
16.2.1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7日内退出施工现场。乙方还需承担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16.2.2乙方未按甲方约定组织作业人员进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施工队伍进行调整;乙方无法调整时,甲方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乙方自负),并书面通知乙方,直至解除合同。
16.2.3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提供虚假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负责无偿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16.2.4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施工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转包或再分包引发的纠纷、债务,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6.2.5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工期和甲方及业主的要求完成本合同,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合同总额0.1% 的违约金;因工期延误不能实现甲方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6.2.6乙方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要求其返工修复,如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标准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部分不予计量,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合同总额1%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返工、修复、罚款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6.2.7 乙方擅自停工的,承担的违约金按 合同总额0.5% 元/天计算,停工 5 日(含 5 日)以上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场,赔偿因停工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6.2.8 乙方未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引起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采取其他措施。
若乙方未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或乙方未尽到管理义务,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农民工上访、讨薪等情形的,乙方应全权负责处理解决,并于48小时内处理完毕,避免给甲方声誉带来不良影响。为以示警戒,若出现前述农民工讨薪情形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0元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甲方为处理问题所发生的差旅费等等全部费用)。
如出现甲方代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减相应代付金额,若应付工程款不足以扣减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乙方还应当承担甲方为追偿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付金额的利息损失、诉讼费、律师费)。
16.3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
17.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7.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17.3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17.4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台风、泥石流、洪水、山体滑坡、地震、海啸、流行疾病、骚乱、戒严、暴动、战争、政府行为等。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乙双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按第18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9.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9.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9.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9.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由甲方承担;
(2)乙方自备的工具损坏由乙方承担;
(3)甲方和乙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乙方停工的费用损失由甲方和乙方合理分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乙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9.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20 天或累计超过 30 天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审计
根据业主对本工程审计的要求,相关审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计结论对乙方同时具有约束力,甲方有权根据审计结论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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