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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2025年山洪灾害防治设施 维修养护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 2025-03-25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2

第二章 供应商磋商须知 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2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3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5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28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9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30

第九章 评审方法 51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62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攀枝花市东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采购人)委托,拟对攀枝花市东区2025年山洪灾害防治设施维修养护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CJWY-PZH2025-016

2、采购项目名称:攀枝花市东区2025年山洪灾害防治设施维修养护服务项目。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一个包,攀枝花市东区2025年山洪灾害防治设施维修养护服务项目(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非中小企业参与的将视为无效响应;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六、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5年03月26日至2025年04月01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节假日除外)在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竹湖园邮政大厦5楼)购买。

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注: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介绍信须注明被介绍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经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并加盖鲜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并加盖鲜章。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4月07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八、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攀枝花市东区邮政大厦五楼,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文件接收时间: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25年04月07日上午09:30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4月07日上午10:00)。

九、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年04月07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磋商地点:攀枝花市东区邮政大厦五楼本项目开标室。

十一、其他补充事宜

(一)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参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十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攀枝花市东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

地 址:四川省攀枝花市长寿路19号

联 系 人:文先生

联系电话:18080799909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攀枝花市东区邮政大厦五楼

联 系 人:郑女士

联系电话:18982386316













第二章 供应商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本项目预算金额:28万元。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最高限价:28万元。

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3

联合体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4

合同分包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5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关于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含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实质性要求)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不涉及价格扣除)。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2、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9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郑女士

联系电话:18982386316。

10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郑女士

联系电话:18982386316。

11

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郑女士

联系电话:18982386316。

12

供应商质疑

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郑女士

联系电话:18982386316。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3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

磋商有效期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

15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磋商文件中关于磋商保证金的其他要求不适用于本项目。

16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磋商文件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其他要求不适用于本项目。

17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

联系电话:0812—2229937

邮政编码:617000

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8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攀枝花市东区邮政大厦五楼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郑女士

联系电话:18982386316。

19

招标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成本+合理利润原则及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之依据取费标准按包干价6000元计取。

20

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21

其他

本磋商文件有前后不一致时,以本前附表为准,前附表未涉及到的以较前的为准。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所叙述项目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要求。

1.2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攀枝花市东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系指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7.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1.4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本项目不组织)

12.1本次采购项目不组织答疑会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语言

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3.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实质性要求)

14.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5.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6.响应文件格式

16.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7.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本项目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磋商。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可以单独封装,也可以密封于一件包装内。每件密封包装的最外层应标明采购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包号(如有)。

19.2 密封后的封口上加盖供应商公章,磋商前不得启封。

19.3 供应商应将磋商后的最终报价单独封装在信封内,在最终报价时递交磋商小组。

19.4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5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撤回响应文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磋商与最终报价

23. 磋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供应商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磋商开始前将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拆封。

23.3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1)响应文件未密封;

(2)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未盖供应商公章;

(3)供应商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4)供应商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23.4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已按规定递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就本项目的技术、商务及售后服务等内容,磋商小组(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与之磋商。

24.最终报价

24.1 磋商后,供应商须在磋商小组要求的时间内作出最终报价,该报价须供应商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为有效。

六、评审

24.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七、成交事项

25.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5.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5.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此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6.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7.成交结果

27.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7.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8.成交通知书

28.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8.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八、合同事项

29. 签订合同

29.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9.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9.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9.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9.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9.6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原件(一份)尽快送采购代理机构财务科室,以便尽快退还保证金。签订的合同编号按照本项目成交通知书上的编号执行。

30.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1.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3.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3.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缴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3.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4.合同公告

按相关规定执行。

35.合同备案

按相关规定执行。

36.履行合同

36.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7.验收

37.1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验收。

37.2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

37.3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8.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九、磋商纪律要求

39.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2)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十、询问、质疑和投诉

40.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十一、其 他

41.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作调整。

42.本项目除采购文件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货物外,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非中小企业参与的将视为无效响应;
8、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参加本次磋商活动代表的证明材料。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注:

1、本章资格要求第(5 款)中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文件及其他类似效力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2022年或2023年或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22年或2023年或2024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⑤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提供中小型企业声明函);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参与磋商时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磋商时需要提供)

二、应当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无

说明: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前提:本章采购需求中标注*号的条款为本次磋商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全部满足。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攀枝花市东区2025年山洪灾害防治设施维修养护服务。

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技术、服务要求

(一)服务内容:

东区山洪灾害防治设施是监管辖区的水雨情监测系统,现需专业的维修养护单位对东区山洪灾害防治设施进行技术维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工作内容:自动监测站点维修养护、山洪灾害防御平台制冷设备维修、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等,详细服务内容见下表。

表1 攀枝花市东区2025年山洪灾害防治设施维修养护服务内容一览表

序 号

服 务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备注

1

自动监测站点维修养护

除尘、除锈、喷漆

20

2

雨量筒更换(精度0.2)

4

3

更换一体化不锈钢野外机柜

3

4

太阳能板更换

4

5

蓄电池更换

8

6

充电控制器更换

8

7

自动水位站修复

1

8

山洪灾害防御平台

制冷设备维修

4

9

群测群防体系建设(预案修订)

县级预案修订

1

10

乡镇预案

1

11

危险区预案

16

12

宣传

转移路线指示牌

30

13

避灾安置点标识牌

10

14

明白卡

200

15

宣传手册

300

16

培训

培训课时费

课时

16

17

培训会务材料费

场次

1

18

演练

演练材料费

场次

3

19

通讯设备费

场次

3

表2 山洪灾害防治设施维修养护重要设备技术参数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参 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雨量筒

▲1.刃口角度:45°~50°;

▲2.分辨率:0.5mm;

▲3.承雨口径:Ф200±0.6mm;

▲4.测量降水强度:0~4mm/min,允许通过最大雨强8mm/min;

▲5.测量误差(E):≤±4%;重复性误差≤1%;

6.工作温度:-10℃~+50℃;

7.工作湿度:<95%(40℃);

▲8.误码率:<10-4;

9.可靠性:满足正常维护条件下MTBF≥40000小时。

4

2

一体化不锈钢野外机柜

▲1.304不锈钢材质;厚度δ不小于1.5mm;高×宽×厚:500x420x400mm。

3

3

太阳能板

▲1.采用单晶硅太阳能组件;

▲2.最大工作电压:17V;开路电压:21V;

3.气息电压:14.5V;

▲4.工作环境温度:-25℃~+50℃。

4

4

蓄电池

▲1.满足1个月连续阴雨天气正常供电;

▲2.采用铅酸免维护可充电蓄电池。

8

5

充电控制器

▲1.最大充电电流:20A;最终充电电压:13.7V;最大自消耗电流:小于8mA;

▲2.具备防电源线反接、反充保护;具备过载、过充、过放、短路保护;具备自动解除过充保护恢复充电功能;

3.蓄电池过充电断开电压:14.4V±0.2V;蓄电池过充电恢复点电压:13.8V±0.2V;

4.环境温度:-10℃~+45℃;环境湿度:≤95%RH(40℃);独立安装。

8

6

雷达水位计

▲1.RS232C被动输入,RS-485或SDI-12主动采集;

▲2.数据输出接口:同时具备RS232C、RS-485(或SDI-12)、USB口;

▲3.输出数据分辨力:测验数据符合水文测验相关规范要求;

4.采用4*1.0RVV通讯信号线缆;

5.热镀锌+喷塑支架。

1

7

遥测终端RTU

▲1.供电:DC12V(太阳能浮充蓄电池直流供电),守侯状态电流≤1mA,工作状态电流≤100mA;

▲2.工作环境温度:-10~45℃;

3.工作环境湿度:≤95%RH(40℃);

4.支持独立封装的通信模块接入;

▲5.具备实时钟,并可通过GPRS、卫星等信道实现自动校时;

▲6.具有不低于2M的现场采集数据存储能力,或经测算确保采集数据的线性存储量大于1年以上;

7.具备微功耗待机、掉电管理模式和快速上电启动能力;具备休眠和事件(现场或远程)唤醒的电源管理技术;

8.有必要的工作状态指示,根据状态指示灯组合,能基本判断设备工作(运行、待机、供电、测试等)状态;

9.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25000h;

▲10.按照本期项目应分别向市级水文信息中心、省级水文信息中心同时传送信息的一采多发流程调整要求,其报文通信规约须分别符合市级信息接收平台和省级信息接收平台的要求,原则上不少于5个目标中心;

▲11.具有多种(开关量、数字量、模拟量)传感器接口,除系统所需的一个具有仪器唤醒功能的2线或3线的脉冲式增量雨量传感器接口外,为系统扩展水位或其它采集要素,应具有:至少1个12位并行数字输入接口,并行接口按照设定可识别格雷码、二进制、BCD等常用水文传感器输出编码;具有至少1个RS-485或SDI-12串行数字输入接口,可并行连接至少4个以上相同通讯协议标准的串行智能传感器;

▲12.RTU至少具有3个以上RS-232C接口,其中之一用于移动通讯(3G、4G、5G),其余接口可根据需要扩展安装其它备用信道设备(如超短波VHF、北斗卫星、移动通讯、海事卫星等);

13.水情信息采集段次和发送段次可以分别设置。但一般应满足:采集段次≥发送段次;

14.GPRS信道应能同时支持IP地址和域名连接中心站;

15.具有4~20mA或1~5V模拟信号输入接口,其A/D转换分辨力不小于12位(二进制),转换误差≤0.05%;

16.具有计算机标准接口和开放的人工置数器操作协议。可外接专用的人工置数器或计算机,用于采集数据调显、工作参数设置、人工数据输入和发送;

17.具备现地和远程电源管理和工况管理功能,能定时或事件触发完成运行工况的自检(含安装测试);具备软、硬件看门狗和容错能力,以及异常状态的自动恢复能力;

▲18.具备测试模式和测试状态管控等功能,避免测试数据作为正式信息存入现地存储器或向远程信息中心自动发送;退出测试模式后,RTU应能恢复到进入测试时刻之前的工作现场状态;

▲19.初次安装或位置调整时,自动通过GSM短信向中心站注册;

▲20.能实现《四川省水文测报系统技术规约和协议》(SCSW008-2011)(2018 修订版)规定的全部功能。

1

8

立杆

▲1.采用不低于2mm的热镀锌管,高度不低于2000mm,管外径不低于110mm。

1

9

水泥底座

▲1.尺寸:矩形体(长*宽*高:600mm*600mm*300);

2.采用地笼+混泥土现浇基座。

1

10

防雷接地系统

▲1.避雷针长度为600mm,天线、一体化机架等位于避雷针45°角以下的安全区内,地网接地电阻达到<15Ω指标;

2.短路电流耐受能力≥300A;

3.工作电压:12V,限制电压:15V,规格:4口,最大通流容量:10ka,8/20us,动作时间:<1ns。

1

(二)服务要求:

1、满足现行有效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范,并满足采购人对项目的需求,工作结束后提交维修养护报告。

2、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参数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45日历天。

2、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法及要求:合同签订后支付成交价的30%,项目结束并通过完工验收后支付至成交价的100%。

4.履约、验收要求与标准

4.1 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及财库〔2021〕22号文相关规定,磋商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现场承诺、双方签订的合同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四、其他要求:

1、投标人在工作中使用或参考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采购人的同意。

2、在前期工作服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投标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一、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 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文件资格性要求。

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能实质性偏离磋商文件的技术和商务要求。

3. 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第五章、第十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格式1-1

(正本/副本)

XX项目

资格性响应文件

供 应 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 号:

2025年XX月XX日

格式1-2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XXXX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XXXX(供应商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X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XXXXXXXX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采购、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 期:XXXX。

注:

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格式1-3

二、承诺函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我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日 期:XXXX。


格式 1-3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格式1-5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XXXX单位的XXXX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服务(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服务(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日期:XXXX

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格式1-6

五、监狱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

1、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监狱企业适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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