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功能及目标需求:
1.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
1.1 在丹东东港、锦州港附近海域、锦州小凌河口、营口鲅鱼圈、葫芦岛兴城、葫芦岛绥中以及盘锦辽河口邻近海域共7个区域开展赤潮灾害预警监测,每个区域至少设置3个监测站位,监测站位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更改。监测时段为5-9月,每月1次;监测发现指标异常时,每月2次,根据实际需求可增加监测频率;根据遥感数据获取情况每3天开展一次遥感监测。如发生赤潮生态灾害,按照甲方要求开展赤潮灾害应急监测,应急监测以发现赤潮起至赤潮影响消失为止。
1.1.2 绿潮灾害监测: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在丹东东港、锦州港附近海域、锦州小凌河口、营口鲅鱼圈、葫芦岛兴城、葫芦岛绥中以及盘锦辽河口邻近海域共7个区域开展赤潮灾害预警监测,每个区域至少 设置 3个监测站位 ,监测站位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更改。监测时段为 5-9月,每月1次。重点监测营口鲅鱼圈山海广场附近海域,5-6月份每月监测1次,7-8月份每周监测一次。监测发现指标异常时,每月2次,根据实际需求可增加监测频率;根据遥感数据获取情况每3天开展一次遥感监测。发现绿潮灾害后,按照甲方要求开展赤潮灾害应急监测,监测队伍应于1-2小时内到达灾害现场。应急监测以发现绿潮起至绿潮影响消失为止,遥感监测每天1次。
1.1.3 水母灾害监测: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在大连金石滩旅游景区附近海域、大连夏家河海水浴场附近海域、大连长兴岛红沿河核电站附近海域、营口白沙湾海水浴场附近海域、葫芦岛兴城海水浴场附近海域、绥中止锚湾海水浴场附近海域6个区域展开水母灾害监测,监测内容为水母生态灾害常规监测以及突发应急跟踪监测等。监测时段为6-9月,每月1次,每个区域布设3个站位,6个区域共计18个站位。如发生水母生态灾害,按照甲方要求开展赤潮灾害应急监测
1.1.4褐潮灾害监测:在褐潮灾害易发区域,辽宁绥中、大连长兴岛附近海域开展褐潮灾害预警监测。全年共监测3次,监测时段为5到7月,每月一次,若发现指标异常时,可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每个区域至少布设3个站位,2个区域至少布设6个站位。根据遥感数据获取情况每3天开展一次遥感监测。如发生褐潮生态灾害,按照要求开展水母灾害应急监测。应急监测以发现褐潮起至褐潮影响消失为止,遥感监测每天1次;有毒褐潮船舶监视监测每周监测2-4次,无毒褐潮每周监测1-2次,根据实际需要加密监测频率。
2.近海生态趋势性调查监测
在我省国控站位外的 74个省控站位,开展近海生态趋势性监测,掌握海洋生态基础状况。近海生态趋势性监测在8月份实施,结合典型生态系统监测结果,编制辽宁省近海生态趋势性监测报告,构建我省海洋生态类型清单和近岸海域生态图,建立我省海洋风险生物清单,编制海洋缺氧区监测报告等。
(二)执行标准
现场调查监测按照《海洋调查规范》 (GB/T12763-2007)、《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2007)、《赤潮监测技术规程》(HY/T069-2005 )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现场监测按照《海洋监测规范第七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 GB17378.7-2007)、《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海水分析》(GB17378.4-2007)、《海洋监测规范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GB17378.3-2007)、《海洋调查规范第2部分:海洋水文观测》(GBT12763.2-2007)、《海洋调查规范第4部分:海水化学要素调查》(GBT12763.4-2007)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遥感监测按照《海洋监测技术规程第 7部分卫星遥感技术方法》(HY/T147.7-2013)执行。遥感监测数据采用最新的GF-1、GF-2、GF-6等卫星遥感数据。
(三)质量要求
成交供应商严格按照服务要求的相关技术标准开展任务。配合自然资源厅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质量管理、监测数据管理工作。
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生态灾害监测过程中,应留存监测影像资料,图片及视频必须包含监测时间、监测区域、区域坐标。
为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按月出具 CMA监测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报告中,必须对比近几年的监测数据成果,进行趋势性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行政管理建议。
(四)数量、交付及实施时间与地点
各调查监测任务单位每月 28日前,将监测月报及监测原始数据报至省厅。项目在 2023 年 11月底完成全部工作,且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时间节点须严格执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辽宁省海洋生态监测工作的进度要求。项目履约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效率要求
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完成监测并提交相应成果。
(六)验收要求
验收标准: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函( 2017)603号)规定执行。
验收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验收费用: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函( 2017)603号)规定执行;验收报告。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提交成果要求
7.1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
7.1.1 赤潮灾害监测:
( 1) 按月提交原始监测数据、图件、CMA数据报告及监测照片等。
( 2) 赤潮监测月报。
( 3) 赤潮监测年度报告。
7.1.2绿潮灾害监测
( 1)按月提交原始监测数据、图件、CMA数据报告及监测照片等。
( 2) 绿潮灾害监测月报。
( 3) 绿潮灾害监测年度报告。
7.1.3 水母灾害监测:
( 1)按月提交原始监测数据、图件、CMA数据报告及监测照片等。
( 2) 水母灾害监测月报。
( 3) 水母灾害监测年度报告。
7.1.4 褐潮灾害监测:
( 1)按月提交原始监测数据、图件、CMA数据报告及监测照片等。
( 2) 褐潮监测月报。
( 3) 褐潮监测年度报告。
7.2近海生态趋势性调查监测:
( 1) 原始监测数据、图件、CMA数据报告及监测照片等。
( 2) 辽宁省近海生态趋势性监测报告(对比近几年数据,进行趋势分析)。
( 3) 海洋生态类型清单和近岸海域生态图。
( 4) 海洋风险生物清单。
( 5) 海洋缺氧区监测报告。
本项目共划分 3个包组,兼投不兼中。如投标单位在多个包组中均排名第一,则按包组编号顺序确定中标包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