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需求
培育全区高素质农民150名。按照《盘锦市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盘农办发〔2025〕113号)和《盘锦市兴隆台区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兴农发〔2025〕49号)要求,培训任务如下:
(一)培育对象
培育机构要严格遴选培育对象。培育对象应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农村领域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和返乡人员,主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乡村振兴骨干人员。
本年度参加培育的农民,不能与往年参加同一主题的培育人员重复。
(二)培育机构
申请承担培育任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教育、培训相关职能、资质或主营业务范围(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
2.具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与培育主题相匹配的专兼职师资。鼓励培训班建立临时党组织,强化党建引领。培训机构应具备可容纳200人集中教学、统一食宿的培训设施、设备、场所,具有完善的后勤组织管理保障体系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能力(必须提供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房产证明或者提供租赁合同/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和现场设施设备图片等证明材料)。
3.承担实践教学环节的机构应当具有实践师资等条件。具备组织赴现代农业园区、农业龙头企业、优秀新型经营主体等优质实训基地开展实训考察的能力和条件(必须提供合作合同/合作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具有专业培训团队,能够主动接受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的组织、检查和指导,同时积极配合做好其他相关工作,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集中授课、实训考察、线上学习、线上评价、典型提炼、宣传报道、绩效自评、档案整理及工作总结等培育任务,实现培训班次和学员信息100%上网、线上评价覆盖率100%、学员满意度90%以上,培育全程可追溯。
5.培育机构负责建立培训班管理制度、制定开班计划、遴选培育对象、设置培训课程、委派或聘请授课师资、优选培育教材、落实培育任务、建立培育档案、开展跟踪服务,指定专人负责培训班组织实施,接受质量监管和核验评价。培育机构将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和跟踪服务的部分环节委托给其他机构实施的,应与该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委托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等,并对培育效果负责。(提供承诺函)
(三)具体工作要求
1.制定明确的开班计划。应包括培育主题、课程、学时、培育对象、培育形式、师资、教材、经费支出计划和预期效果等培育全过程内容,明确班级管理相关要求,经下达培育任务的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由培育机构公开发布。
2.培育机构应严格按照开班计划实施培育。确有必要调整开班计划的,需经原审核部门同意。计划水稻种植提升班100人,2个班次,碱地柿子培训班50人,1个班次,11月底前完成培训。
3.课程要求
建立模块化课程体系,分为综合素养课、专业技能课、能力拓展课三类。培育机构综合考虑农时农事特点和人才培养规律,合理设计三类课程,选择集中或分时段开展。
(1)根据培育主题实际需要确定培训班总学时,每个培训班原则上不少于40个学时(不包含报到、返程时间)。1学时为45分钟,每天不超过8个学时。
(2)综合素养课包括思想政治、政策法规、职业素养和文化素养类等课程,包含开班第一课。开班第一课应包括当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相关部署要求等内容。专业技能课应根据培育对象实际需求,紧紧围绕培育主题开设。能力拓展课由培育机构根据培育对象和培育目标自选开展、自行设计。
(3)原则上,综合素养课学时不低于总学时数的10%。专业技能课学时数应不低于总学时数的70%,其中,采取实践教学的比例不低于专业技能课学时数的50%。能力拓展课学时数应不高于总学时数的20%。全部专业技能课程结束后应进行课程考核。
配合重大农业灾害应急处置等开展的应急性培训,学时要求可不受此限制。
3.培育形式
培育课程主要通过课堂教学(包含线上线下)、实践教学、观摩交流等形式进行。
(1)课堂教学包括线上线下集中授课。鼓励采取案例教学、参与式教学、互动式教学等形式。线上学习可采取网络直播或课件学习的方式。线上学习平台应具备完善的在线学习、直播授课、课程考核及相关统计、监测和评价功能。其中,线上学习学时数不超过总学时数的15%。
(2)实践教学应在与课程内容直接相关的实习实训场所或生产经营一线开展,包括场地实训、顶岗实习、跟岗见习、模拟教学、实践孵化等形式。
(3)交流观摩应选取与培育主题相符的地点或主体开展。
4.培育师资
培育师资应具备相应课程的专业条件,授课符合课程主题需求,授课方式易于农民接受,教案内容通俗实用。
综合素养课程师资原则上应来自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性机构。鼓励聘请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人员等土专家以及实操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技术能手讲授实践课程。开班第一课应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委派与培训班主题相符的主管单位人员讲授。跟踪服务应配备专门师资。
5.培育教材
培育教材包括正式出版物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编制的培育手册。培育机构应严把教材质量关,经主管部门审核,选用规范、先进、实用的培育教材。优先选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规划教材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教材。鼓励文字教材和视频教材配合使用。
6.资金使用
培育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培育资金。可使用培育资金支付培育全过程环节所需费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规范资金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擅自转拨资金,不得给培育对象发放补助。
7.培育对象管理
培育机构应加强培育对象管理,要求培育对象在集中培育期间,严格遵守班级管理制度,严禁酗酒、滋事或从事可能影响学习培训的娱乐活动。
8.结业证书
培育机构根据课程考核和考勤情况,综合评价学员学习成果,对完成学习任务的培育对象颁发结业证书。
9.跟踪服务
培育机构应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和交流观摩全部完成后对学员开展跟踪服务,时长1年,次数不少于2次。跟踪服务人数不少于培训班总人数的30%。跟踪服务形式可包括技术指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