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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农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致贫补充保险项目招标公告

· 2025-09-22
本溪市农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致贫补充保险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本溪市农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致贫补充保险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10月15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0500-03250
项目名称:本溪市农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致贫补充保险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4117000
最高限价(元):240
采购需求:

本溪市农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致贫

补充保险实施方案(草案)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25〕1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21〕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溪市农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致贫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为防贫保)

一、投保对象

重度困难层: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三类对象。

中度困难层: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内脱贫人口(稳定脱贫不享受政策人口除外)。

二、救助类型及标准

根据不同风险因素和保障额度合理确定保费标准。以现阶段全市脱贫人口14395人测算,保费标准暂定为240元/人,保费金额为345.48万元。具体保费可根据上一年度理赔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一)因病救助。

救助对象因罹患疾病住院医疗和门诊相关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部分,赔付比例按90%执行。最高限额每人不超过10万元/年。个人负担部分=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报销-商业保险报销,个人负担部分包括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的住院医疗及门诊费用。单人一年内多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累加计算。单人户救助前销户的,不再享受防贫保险救助。

(二)因灾救助。因自然灾害(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泥石流、山体崩塌、突发性滑坡)和意外事故(包括乡村公益岗位聘用人员)导致救助对象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救助费用,人身伤亡救助金和医疗费用,每人限额10万元。

(三)财产损失。由于火灾、爆炸、自然灾害(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泥石流、山体崩塌、突发性滑坡)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被救助对象的房屋、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农用工具、生产资料、粮食及农副产品等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房屋主体每户保额5万元,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农用工具、生产资料、粮食及农副产品等每户保额5000元。每次事故免赔1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取高。

保险期内新纳入监测对象与死亡的脱贫人口进行替换,无需缴纳保费,由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向中标保险公司提供监测对象名单,监测对象将享受合同约定期限内赔付条款。

加分项:

教育方面,救助对象所在家庭成员有被9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学校录取,保险人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支付救助学费,可参考《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及相关文件设定赔付标准。

门慢方面,门诊治疗终末期肾病透析和慢性病长期服药导致需要的救助人群,赔付标准为2000元/人、年。

三、救助程序

(一)农户申请。农户因病、因灾、因学、家庭财产支出或损失达到起付线,可自主向承保公司提出防贫保险救助申请,按要求提交票据等相关材料。

(二)调查核实。对于申请人预计救助额度超过5万元(含)、单人户申请救助,以及其他情况复杂的申请救助情况,承保公司应逐户入户调查核实。对保险期内符合纳入条件的农户,情况紧急的可先救助后履行纳入程序,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符合纳入条件的证明,承保公司按程序实施救助,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救助人员纳入信息系统。

(三)落实救助。根据调查核实和审定结果,在符合救助条件且所需材料真实完整的情况下,承保公司按规定进行救助费用核算,采取农户一卡通等方式发放救助金。无一卡通的,可由承保公司入户发放。

(四)后续帮扶。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防贫保险救助和后续帮扶工作顺利推进。要及时协调县区医保、卫健、民政等部门加大各项帮扶政策的落实力度,确保健康、兜底保障等各项帮扶政策落实到位,杜绝坐等保险兜底现象。要配合承保公司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核实、理赔救助等相关工作,杜绝发生骗保、套保现象。

四、合同签订

确定承保公司后,由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分别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险责任、理赔流程等内容。资金支出方式,以协议双方约定执行。保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保险期满后,在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无变化的情况下与原保险公司续保,总服务期不超过三年。

五、资金来源

保险费使用省、县本级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有条件的,可用帮扶资产收益。四个区可使用财政市级乡村振兴衔接资金。

保费缴纳方式: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相关县区与承保公司对接,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缴纳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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